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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须知

发布时间:2016-05-17 15:45   点击数:

____________ 同学:
你于201511月提交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已获批准。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  接到获批通知后,本人应及时到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网站(http://zzgl.whu.edu.cn/web/index.asp)上查看有关通知,并在网站上下载《2015年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的就业单位人事部门须知》(见附件一),将该须知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阅后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职在岗情况审查表》(见附件二)一起邮寄到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述两个材料邮寄最后截止时间2016610日。
()  因工作需要,也方便及时与获得代偿的同学们联系,我们建了一个QQ高级群。群号:213724317 (代偿管理)。请获得我校代偿的同学们积极参加。我们会在群里及时公布一些相关通知和学生的代偿情况。请注意:申请加入群时请注明那一届毕业和姓名,并及时修改群名片(比如:王强2010)。
()  根据国家有关代偿文件精神的规定:
1 国家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三年代偿完毕。
 获得贷款代偿的学生每年应按还款协议的要求按时还利息和本金,以免产生逾期,影响个人信用。我校会根据学生自行支付的还款情况,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支付表》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回补,并及时将回补款打到学生的账户中。
2对已获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学生本人应及时向我校申请取消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3对于取消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4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  为了及时掌握代偿学生的动态情况,已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获得代偿的3年中,应主动将自己的在职在岗情况于每年610日前报送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方式: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职在岗情况审查表》见(附件二)。纸质版加盖就业基层单位公章后,邮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武汉大学本科生院大楼南401号武汉大学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俞宏霞老师收。邮编:430072。电子版发至俞老师的QQ邮箱:71843807@qq.com
 
 
 
 
 
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