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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做好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1 10:45   点击数:

各学生培养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4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有关规定,对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基层单位、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中央高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做好我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的申报和审核

(一)自2024年起,中央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全面通过基层就业系统基层就业 (xszz.edu.cn)开展,包括复核、在职在岗确认及应届毕业生申请,2024年毕业生和各学生培养单位无需另报其他电子版或纸质版材料。2024年毕业生按照《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学生端操作手册(2.0.0)》(附件1)提示,在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中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和提交相关资料,毕业生在校就读期间所在的培养单位负责老师按照《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教师端操作手册(2.0.0)》(附件2)和《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2024版)》(附件3),及时在基层就业系统中完成院级审核。

(二)请2024年毕业生于2024108日前在基层就业系统基层就业 (xszz.edu.cn)中完成基层就业申报工作。对于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4年毕业生(包含将于20241231日之前毕业的学生),未能在开展申报工作期间(2024108日之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这些学生也必须在2024108日前在基层就业系统中进行预申请、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待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实际到岗后及时补齐相关材料,并在2025年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具体复核时间另行通知)

(三)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工作有很强的实效性,每年只集中申报一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2024年毕业生只能在2024年应届毕业当年才有资格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逾期将不予受理。

()各学生培养单位应结合2024年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在2024年毕业生离校前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位2024年毕业生,对符合申请条件的2024年毕业生点对点地通知到位,认真指导相关学生做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2024年毕业生可以申请加入QQ群咨询:QQ群号:934597794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咨询一群)和QQ群号:959133353(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咨询二群),因QQ群人数有限制,特准备了2QQ群,毕业生只需申请加入其中一个群即可,申请时请备注:姓名+学院。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老师:王老师,办公电话:027-68755287.办公地点:本科生院南楼404室。

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相关要求

(一)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含义

2024年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象为我校全日制2024年应届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非定向类研究生)。全日制定向委培类、非全日制类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申请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服务、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服务工作年限规定

学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在提交的就业证明中体现工作年限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

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五)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

1、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

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如硕博连读、本硕博连读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不能申请专科、本科及硕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直博生本科毕业直接进入博士教育计划培养,按照直博学制批准补偿代偿资金。

2、补偿代偿方式的选择

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6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20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总金额不能超过实际缴纳学费的总和,且申请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上限。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以学校财务部盖章认可的金额为准。

4、补偿代偿的发放方式

国家对获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届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在学生毕业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6月分别进行基层就业在职在岗确认工作,补偿代偿资金分3次发放完毕,分别为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总金额的33%33%34%3年补偿代偿完毕。

(六)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每年应按还款协议的要求按时还利息和本金,以免产生逾期,影响个人信用。我校会根据学生自行支付的还款情况,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利息回补,并及时将回补款打到学生的账户中。

(七)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及要求

毕业生根据基层就业系统中的提示,将相关材料下载、打印、盖章后,在系统中上传材料页面上传相应文件。填写的就业证明或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和根据需要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都必须加盖公章、上传原件,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上必须有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部门盖章和基层单位盖章。如果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中未写明服务年限,需提供由就业单位出具的相关服务年限的证明(加盖公章)。

为了避免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系统中填写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金额时出现错误,导致后续审核过程中出现反复,建议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近期(毕业离校前)通过财务部学费缴纳平台或者财务部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将自己每学年的实际缴纳金额查询准确并记录清楚。

三、符合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及要求

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具体参照《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2024版)》(附件3

(一)工作地点要求

1. 区域范围

学生就业的工作地点区域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其中“国家级新区”不包含在内,具体区域范围如下:

序号


 
(区、市)

分类

全部区域符合

部分区域符合

全部
 
区域
 
不符合

备注

1

河北

中部地区



其中雄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2

山西

中部地区




3

吉林

中部地区



其中长春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4

黑龙江

中部地区



其中哈尔滨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5

安徽

中部地区




6

江西

中部地区



其中赣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7

河南

中部地区




8

湖北

中部地区




9

湖南

中部地区



其中湘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0

海南

中部地区




11

内蒙古

西部地区




12

广西

西部地区




13

重庆

西部地区



其中两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4

四川

西部地区



其中天府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5

贵州

西部地区



其中贵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6

云南

西部地区



其中滇中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7

西藏

西部地区



其中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不符合

18

陕西

西部地区



其中西咸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9

甘肃

西部地区



其中兰州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20

青海

西部地区




21

宁夏

西部地区




22

新疆

西部地区




23

新疆兵团

西部地区




24

北京

东部地区




25

天津

东部地区




26

辽宁

东部地区



其中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沈阳市康平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符合。

27

大连

东部地区



其中瓦房店市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28

上海

东部地区



其中闵行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29

江苏

东部地区



其中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30

浙江

东部地区




31

宁波

东部地区




32

福建

东部地区




33

厦门

东部地区




34

山东

东部地区



其中淄博、枣庄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35

青岛

东部地区




36

广东

东部地区



其中韶关、茂名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37

深圳

东部地区




特殊情况:我国海域各类岛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

2. 基层单位

学生应在基层单位就业,实际工作地点按照区域类型以及位置划分如下:

区域类型

实际工作地点

是否符合

备注

不设区(县)的地级市

非市政府驻地乡(镇)

符合


市政府驻地乡(镇)

不符合


辖区内街道

不符合


地级市辖区(设乡、镇或街道)

非区政府驻地乡(镇)

符合


区政府驻地乡(镇)

不符合


辖区内街道

不符合


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设乡、镇或街道)

非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符合


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部分

符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符合

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

不设乡(镇、街道)的区(县)

区(县)全域

符合


(二)工作岗位要求

1.“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2.“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在西藏、各类岛屿等特殊边远地区工作的

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以及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予以批准。

2、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

1)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地区所在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在申请时注明。

2)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应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3)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

4)在西部沙漠、戈壁等地区工作的,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5)在海上作业的,应由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出具工作证明。

3、其他特殊情况

1)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条件的,应提供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2)在涉密单位保密岗位工作的,如单位不能提供详细的实际工作地址,应在就业证明或涉密证明中说明具体情况。

3)工作单位不满足“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但实际在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应提供生产第一线工作证明。


附件:

1. 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学生端操作手册(2.0.0

2. 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教师端操作手册(2.0.0

3. 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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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