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对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基层单位、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中央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做好我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将我校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含义:
2023年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象为我校全日制2023年应届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非定向类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申请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
四、符合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范围及要求
(一)工作地点要求
1. 区域范围
学生就业的工作地点区域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其中“国家级新区”不包含在内,具体区域范围如下:
序号 | 省 (区、市) | 分类 | 全部区域符合 | 部分区域符合 | 全部 区域 不符合 | 备注 |
1 | 河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雄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2 | 山西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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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吉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长春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4 | 黑龙江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哈尔滨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5 | 安徽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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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赣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7 | 河南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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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北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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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湖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湘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10 | 海南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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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内蒙古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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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西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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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庆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两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14 | 四川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天府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15 | 贵州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贵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16 | 云南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滇中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17 | 西藏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不符合 |
18 | 陕西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西咸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19 | 甘肃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兰州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20 | 青海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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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宁夏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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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疆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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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新疆兵团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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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北京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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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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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天津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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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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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辽宁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沈阳市康平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符合。 |
27 | 大连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瓦房店市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28 | 上海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闵行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29 | 江苏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30 | 浙江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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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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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宁波 | 东部地区 |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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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福建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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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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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厦门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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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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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山东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淄博、枣庄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35 | 青岛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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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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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广东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韶关、茂名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37 | 深圳 | 东部地区 |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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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我国海域各类岛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
2. 基层单位
学生应在基层单位就业,实际工作地点按照区域类型以及位置划分如下:
区域类型 | 实际工作地点 | 是否符合 | 备注 |
不设区(县)的地级市 | 非市政府驻地乡(镇)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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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驻地乡(镇)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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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街道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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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辖区(设乡、镇或街道) | 非区政府驻地乡(镇)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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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驻地乡(镇)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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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街道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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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设乡、镇或街道) | 非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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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 部分 符合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符合 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 |
不设乡(镇、街道)的区(县) | 区(县)全域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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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岗位要求
1.“非艰苦行业”不符合条件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符合条件,不能申请补偿代偿。
2.“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符合条件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基层单位,不符合条件,不能申请补偿代偿。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在西藏、各类岛屿等特殊边远地区工作的
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以及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可以申请补偿代偿。
(2)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
a、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地区所在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在申请时注明。
b、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应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c、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
d、在西部沙漠、戈壁等地区工作的,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e、在海上作业的,应由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出具工作证明。
(3)其他特殊情况
a、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条件的,应提供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b、涉密单位保密岗位工作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从今年2023年毕业生开始,从事军工涉密工作的2023年毕业生只有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才能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c、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应提供生产第一线工作证明。
五、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
(一)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
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如硕博连读、本硕博连读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不能申请专科、本科及硕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直博生本科毕业直接进入博士教育计划培养,按照直博学制批准补偿代偿资金。
(二)补偿代偿方式的选择
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6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总金额不能超过实际缴纳学费的总和,且申请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上限。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以学校财务部盖章认可的金额为准。
(四)补偿代偿的发放方式
国家对获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届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在学生毕业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5、6月份分别进行基层就业在职在岗审查工作,分3次发放完毕,分别为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总金额的33%、33%、34%,3年补偿代偿完毕。
六、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每年应按还款协议的要求按时还利息和本金,以免产生逾期,影响个人信用。我校会根据学生自行支付的还款情况,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支付表》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回补,并及时将回补款打到学生的账户中。
七、补偿代偿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毕业学生向原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
1、不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需提交的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1份,见附件一);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如果未签署劳动合同,则提供就业协议书复印件(1份);如果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中未写明服务年限,需提供由就业单位出具的相关服务年限的证明(加盖公章、原件)1份;
(3)填写的就业证明(需本人签字确认,见附件二)原件1份;
(4)根据需要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原件1份。
2、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需提交的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1份,见附件一);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如果未签署劳动合同,则提供就业协议书复印件(1份);如果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中未写明服务年限,需提供由就业单位出具的相关服务年限的证明(加盖公章、原件)1份;
(3)填写的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需本人签字确认,见附件三)原件1份;;
(4)根据需要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原件1份。
3、关于工作年限规定方面的特别强调
学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才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二)学生培养单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
1、相关学生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的纸质版材料;
2、《2023年本专科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或《2023年研究生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汇总表需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汇总表纸质版需加盖学生培养单位公章后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王老师处(办公地点:本科生院南楼404室),电子版发送到王老师邮箱774841697@qq.com。
八、办理步骤
1、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预计2023年秋季上线基层就业申请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上线后,需要2023年毕业生注册和登陆系统,通过系统进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学生材料上传后,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所在的培养单位应及时通过系统完成院级审核。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2、2023年系统首次上线使用,为确保工作万无一失,申请毕业生要做好准备工作,将相关材料原件寄回给学院前,留存好材料电子版,待系统上线后上传。
3、学生将所有申请的纸质材料寄给学生培养单位;学生培养单位对学生所交材料进行初审,在学生提交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学院公章;学生培养单位把学生提交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送到学校财务部薪酬及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去审核并加盖公章;学生培养单位将本单位所有学生的申请材料汇总后,将学生申请材料的纸质材料和《2023年本专科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或《2023年研究生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王老师处。
4、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3年毕业生(包括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毕业的学生),未能在10月10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学生必须在2023年10月10日前完成预申请(预申请包括线上系统申请和线下报送相关纸质材料),待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实际到岗后及时补齐相关材料,在2024年5月8日前申请复核。我中心将结合申报和申请复核情况,及时将材料报送给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九、材料报送时间
1、纸质材料的线下报送:各学生培养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之前将相关学生的纸质版申请材料、《2023年本专科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或《2023年研究生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王老师处(办公地点:本科生院大楼南楼404室、办公电话:027-68755287),王老师邮箱774841697@qq.com。
2、线上系统申请时间:基层就业申请审核系统上线时间要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十、注意事项
1、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工作有很强的实效性,从今年开始,每年只集中申报一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2023年毕业生只能在应届毕业当年才有资格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逾期将不予受理。往届毕业生的逾期申报材料,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接收。
2、如果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3年毕业生(包括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毕业学生),未能在开展申报工作期间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学生必须在开展申报工作期间完成预申请(预申请包括线上系统申请和线下报送相关纸质材料),待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实际到岗后及时补齐相关材料。
3、学生培养单位应结合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在2023年毕业生离校前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位2023年毕业生,对符合申请条件的2023年毕业生点对点地通知到位,认真指导相关学生做好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工作。各学生培养单位和学生如有需要咨询的,请及时联系我中心王老师,办公电话:027-68755287.办公地点:本科生院南楼404室。
附件: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二、就业证明
三、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四、《2023年本专科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五、《2023年研究生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