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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9 10:07   点击数:

各学院(系):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强不息,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82号)和《武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学字〔2009〕26号)的规定,学校决定进行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来源、名额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教育部核定我校2016年的名额为104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的特殊学制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身份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成绩处于班级或专业前列,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系)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院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按国家规定向水利、测绘等艰苦专业的学生适当倾斜。《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一);
  3.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
  4.各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原则上,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5.各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同等条件下,成绩突出者优先的原则,确定初评名单,并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8日之前,将《申请审批表》、《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见附件三)和获奖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时将获奖学生名单和《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电子版发zzzx@whu.edu.cn邮箱;
  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系)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在学生工作部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页上公示一周,若有异议,可于10月31日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电话:68753507。
  7.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月31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核定。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1.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账后,学校财务部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校给获得国家励志奖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学校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UploadFile/20160929/file/2016092910084873499.xls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UploadFile/20160929/file/2016092910090973499.doc
3.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UploadFile/20160929/file/2016092910093973499.xls
 
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