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养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5〕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有关规定,对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服务年限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2025年应届毕业生(含2025年12月31日之前毕业),实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做好我校2025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的申报和审核
(一)2025年,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工作继续通过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xszz.edu.cn)开展,请各培养单位全面用好系统,及时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2025年毕业生(含2025年12月31日之前毕业)在基层就业系统“基层就业申请”模块填报信息、上传资料、完成申报,毕业生无需另报其他电子版或纸质版材料。各培养单位及时完成院级审核。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工作有很强的实效性,每年只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学生端操作手册》(附件)。
(二)在中央高校基层就业系统中,“基层就业申请模块”仅限2025年毕业生申报,毕业生上传的申请材料模板须使用系统提供的新版材料。毕业生根据基层就业系统中的提示,将相关材料下载、打印、盖章后,在系统中上传相应文件。填写的《就业证明》或《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都必须加盖公章、上传原件,选调生的《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需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盖章和基层单位盖章。如果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中未写明服务年限,需提供由就业单位出具的相关服务年限的证明(加盖公章)。毕业生在系统中填写的就业时间及《就业证明》材料中所填写的签订合同时间应与所上传的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上的时间保持一致。毕业生应确保在系统中所填写信息(比如就业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单位及申请总金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了避免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系统中填写实际缴纳学费金额时出现错误,导致后续审核过程中出现反复,建议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近期(毕业离校前)通过武汉大学智慧珞珈财务部学费缴纳平台或者财务部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将每学年的实际缴纳金额查询准确并记录清楚。为了确保信息填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请符合条件的2025年毕业生及时注册登录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如在注册账号时遇到问题,及时向我中心王老师反映。
(三)请2025年毕业生于2025年8月20日之前在基层就业系统中完成申报工作。如果在开展申报工作期间(2025年8月20日之前)未能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但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5年毕业生(含2025年12月31日之前毕业),务必要在2025年8月20日之前通过基层就业系统进行预申请,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待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实际到岗后及时补齐相关材料,并在2026年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具体复核时间将于2026年6月左右另行通知)。
(四)请各培养单位于2025年9月3日前在基层就业系统中完成院级审核工作,严格按照《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审核标准说明(2025年版)》规定,重点审核学生主体资格、就业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单位及申请总金额等,并在基层就业系统中导出每位毕业生的申请表、打印申请表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学院和校财务部公章、于2025年9月8日前将所有纸质版申请表(已加盖公章)送交我中心王老师处。王老师办公电话:027-68755287。办公地点:本科生院南楼404室。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教师端操作手册》(附件)。
(五)各培养单位应结合2025年毕业生就业去向,在毕业离校前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位2025年毕业生,对符合申请条件的2025年毕业生点对点地通知到位,指导相关学生做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工作。为了更好地服务学生,特建立2个QQ群,符合申报条件的2025年毕业生可以申请加入QQ群咨询,因QQ群有人数限制,每位毕业生只需申请加入其中一个群即可,申请时请备注:姓名+学院。2025年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咨询一群群号:526470243,2025年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咨询二群群号:94975569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基层就业工作老师:王老师(QQ号774841697),办公电话:027-68755287.办公地点:本科生院南楼404室。
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相关要求
(一)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象
我校2025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非定向类研究生(含2025年12月31日之前毕业的)。定向、委培(含全日制定向委培类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补偿代偿标准
1.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 偿资金。如硕博连读、本硕博连读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不能申请专科、本科及硕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直博生本科毕业直接进入博士教育计划培养,按照直博学制批准补偿代偿资金。
2.补偿代偿方式的选择: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在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
(1)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 20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总金额不能超过实际缴纳学费的总和,且申请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上限。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以学校财务部盖章认可的金额为准。
(2)研究生:每生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25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 25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总金额不能超过实际缴纳学费的总和,且申请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上限。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以学校财务部盖章认可的金额为准。
4.补偿代偿的发放方式
(1)国家对获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届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在学生毕业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6月分别进行基层就业在职在岗确认工作,补偿代偿资金分3次发放完毕,分别为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总金额的33%、33%、34%,3年补偿代偿完毕。
(2)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每年应按还款协议的要求按时还利息和本金,以免产生逾期,影响个人信用。我校会根据学生自行支付的还款情况,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利息回补,并及时将回补款打到学生的账户中。
三、符合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范围及要求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中规定,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年以上(含 3年)。 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原则上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区域范围、工作地点和单位岗位 4方面的要求。其中,“ 区域范围 ”和“工作地点 ”都是对学生实际工作所在地作出要求,“ 区域范围 ”限定所在地的省市级区划,“工作地点 ”限定至乡镇(街道)级区划。
(一)工作时间
1.到岗时间
到岗时间指基层单位就业的时间,学生需毕业当年去基层单位就业。若学生 1-10月毕业,需当年12月 31日前到岗;11-12月毕业则可放宽至次年 2月末前到岗。
2. 服务年限
服务年限指在基层单位的服务年限。学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 3年以上(含 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 3年的不符合条件。由于就业单位规定签约周期为 1年一签或 2年一签(如“三支一扶 ”、“西部计划 ”),无法一次性签订3年以上(含 3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在就业证明中明确实际应服务工作年限。
3. 其他说明
(1)学生毕业时初次就业非基层单位的,解约后当年再就业基层单位,符合工作时间要求。如 7月毕业,8月就业非基层单位后离职,当年 12月 31日前再就业基层单位的,符合条件。
(2)在职在岗审核中,存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需保证前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连续不间断。
(二) 区域范围
补偿代偿的区域范围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不包括“ 国家级新区 ”。具体划分如下:
序 号 |
省 (区、市) |
分类 | 全部 区域 符合 | 部分 区域 符合 | 全部 区域 不符合 (除海岛) |
备注 |
1 | 河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雄安新区属于“ 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2 | 山西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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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吉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长春新区属于“ 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4 | 黑龙江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哈尔滨新区属于“ 国家级新区 ”, 不符合 |
5 | 安徽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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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赣江新区属于“ 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7 | 河南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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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北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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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湖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湘江新区属于“ 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10 | 海南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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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内蒙古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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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西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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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庆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两江新区属于“ 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14 | 四川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天府新区属于“ 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15 | 贵州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贵安新区属于“ 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16 | 云南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滇中新区属于“ 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17 |
西藏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 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不符 合 |
18 | 陕西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西咸新区属于“ 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19 | 甘肃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兰州新区属于“ 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20 | 青海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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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宁夏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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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疆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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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新疆兵团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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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北京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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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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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天津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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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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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辽宁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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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 其中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 口、 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 芦岛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 ”,符合; 沈阳市康平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 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 ”,符合。 |
27 | 大连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瓦房店市属于“老工业基地”,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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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上海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闵行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29 | 江苏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30 | 浙江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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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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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宁波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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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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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福建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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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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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厦门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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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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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山东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淄博、枣庄地区属于“老工业基 地 ”,符合 |
35 | 青岛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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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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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广东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韶关、茂名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 ”,符合 |
37 | 深圳 |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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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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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 内蒙古自治区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需填写国家行政区划或具体至某师某团某农场,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兵团十二师五一农场。实际工作地点位于黑龙江垦区内农场、林场的,符合工作地点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的盟、州、地区等为地级市级行政区划,旗为县区级行政区划,苏木为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划。
2.西藏自治区
实际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 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 区)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
3.海域各类岛屿
实际工作地点在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海域各类岛屿均具有唯一确定的行政区划(具体到县区级), 参考国家公布的《我国部分海域海岛标准名称》,规范完整 填写海岛所在行政区划和标准名称。海南省应视为省级行政 区划而非海南岛,海南省各县(区)下属岛屿为本说明所指海岛。
4.沙漠、戈壁、矿场等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沙漠、戈壁、矿场等地区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
(三)工作地点
实际工作地点是指毕业生绝大多数时间的工作所在地, 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相对长期的,而不是因项目、出差、调研和帮扶等短期临时的工作地点;二是区别于工作管辖区域、服务范围;三是区别于就业单位的办公地址。实际工作地点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确定,务必具体到乡(镇、街道)。格式一般为 xx省 xx市 xx县(区)xx乡(镇、街道)xx 。按照区域类型以及位置划分如下:
区域类型 | 实际工作地点 | 是否符 合 | 备注 |
不设区(县)的地级 市 | 非市政府驻地乡(镇)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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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驻地乡(镇)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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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街道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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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辖区(设乡、 | 非区政府驻地乡(镇)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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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或街道) | 区政府驻地乡(镇)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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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街道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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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辖县、地级市辖 县、县级市(设乡、 镇或街道) | 非县政府驻地的乡 (镇、街道)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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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驻地的乡(镇、 街道) |
部分 符合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 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国有 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 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 等,符合 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 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 |
不设乡(镇、街道) 的区(县) | 区(县)全域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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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设 乡、镇或街道)县政府驻地乡(镇、街道)的,除在以下特殊工作单位及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外,其余均不符合。
(1)特殊工作单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 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注:县属国有农(牧、林)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县畜牧兽医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也符合要求。此处未提及的其他类似单位均不符合要求,如在县政府驻地的部队卫生院、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等。
(2)艰苦行业
中央单位艰苦行业包括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生产第一线指实际在基层一线、艰苦环境工作的,不包括短期调研活动。需提供《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证明》。
2.功能区
实际工作地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经济综合实验区等功能区的,应严格按照填写对应唯一确定的行政区划(具体到乡镇/街道) 。若实在无法确定,则将功能区按照同等级别行政区划审核,如 xx 省 xx 市 xx 功能区,按地级市辖区审核,功能区内街道不通过,其余区内行政区划名称通过。
3.工作地点流动
工作地点流动的,需提供《工作地点流动证明》。若存在多个工作地点,每年需在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地点合计工作时长超过半年及以上,否则不符合条件。
(四)单位岗位
1.非艰苦行业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 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符合条件。注:通讯行业主要包括移动、联通、电信等,非艰苦行业不包括航空或铁路运输中除飞机及列车乘务外的其他工作(如机场机械维修)、电力、石油、天然气、邮政等行业。
2.非县以下基层单位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不属于基层单位,即使工作所在地符合要求,也不符合条件。
注: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的就业人员主要指国家党政机关部门(除海关、出入境检查)的公务员(选调生),不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安系统级别从上到下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厅局级机关下设总队,处局级机关下设支队,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直辖市派出所下设大队,大队下设中队。
3.二次分配单位
与就业单位签约后到所属二级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工作的,均属于二次分配,需提供《二次分配证明》。就业时间及服务年限的审核以二次分配为准,而非与就业单位的签约时间及年限。如选调生、管培生等。
其中,选调生的《 二次分配证明》需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盖章确认。关于选调生,以下情形不符合要求:一是毕业当年未去二次分配基层单位的;二是没有县级以上(含县级) 组织部门、录用单位盖章认定。
公务员(非选调生)正常提供《就业证明》,录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确认即可。
4.涉密单位
因单位涉密无法提供实际工作地址的,需提供《保密工作地址符合条件说明》,就业单位盖章确认。若涉密单位工作地点公开、不保密的,则正常提交材料。
5.部队
在部队工作的,需提供《非现役军人证明》。若为现役军人(如直招军官或直招士兵),不符合条件;若为非现役军人,符合单位岗位要求。
6.海上工作
海上工作人员是指长期在船舶(含国内河流船舶)、海域作业人员,不包括非长期海上工作的(如短期出海考察)。 需提供《海上作业证明》(海岛、工作船舶、海上作业平台等),明确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名称,海上工作时间达半年及以上。
7.海关、边境检查站
工作单位为县级海关、出入境边防总站,但实际工作地点为艰苦边远地区的驻点口岸、所属边境检查站且符合其他条件的,符合要求。
附件:
1. 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学生端操作手册
2. 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教师端操作手册
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