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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的就业单位人事部门须知

发布时间:2016-05-17 15:43   点击数:

__________________人事部:
贵单位职工 __________ 同志在我校读书期间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获得代偿批准。现将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注意事项告知你单位:
(一)代偿含义: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3)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二)根据国家有关代偿文件精神的规定:
1)已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2)对于取消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3)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三)为了及时掌握代偿学生的动态情况,贵单位每年610日前需将已获得资助代偿职工的在职在岗情况报送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方式:学生本人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职在岗情况审查表》,纸质版加盖就业单位公章后,邮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武汉大学本科生院大楼南401号武汉大学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俞宏霞老师收,邮编:430072
(四)若有疑问请联系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俞宏霞老师,电话:027-68755287.
 
 
 
 
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的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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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二〇一六